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奉檢一部刑訴〔2020〕2527號
被告人夏兵兵,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26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本市奉賢區(qū)**開發(fā)區(qū)**村**號。2006年4月、2007年8月、2012年7月、2014年9月、2016年1月、2017年5月、2018年8月、2020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犯詐騙罪、犯搶奪罪、犯盜竊罪、犯盜竊罪、犯盜竊罪、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5年9月因盜竊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處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2月因盜竊行為被原上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處收容勞動教養(yǎng)1年6個月。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經本院批準并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兵兵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夏兵兵至本市奉賢區(qū)**鎮(zhèn)**路**號**室被害人張某某暫住處,采用鉆頭撬鎖的方式進入,竊得芙蓉王香煙(硬盒)2包及中華香煙(硬盒)2包(均不予估價)。嗣后,被告人夏兵兵又至110室被害人陳某某暫住處,使用相同方式進入實施盜竊,未竊得財物。
2020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夏兵兵至本市奉賢區(qū)**路**號**室被害人鄭某某暫住處、202室被害人李某某暫住處,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進入實施盜竊,未竊得財物;嗣后,被告人夏兵兵又至103室被害人茆某某暫住處,使用相同方式進入,竊得現金人民幣7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張某某、茆某某的陳述證實,上述時間,其暫住處被竊上述財物的事實;被害人陳某某、鄭某某、李某某的陳述證實,上述時間,其暫住處均被撬鎖進入,但未失竊財物的事實。
2、上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證實,對涉案香煙的價格認定不予受理。
3、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本案第二節(jié)犯罪事實中案發(fā)現場的情況。
4、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上述時間,被告人夏兵兵在本市奉賢區(qū)四團鎮(zhèn)平誼路52號案發(fā)現場附近出現的事實。
5、刑事判決書證實,犯罪嫌疑人夏兵兵的前科、劣跡情況。
6、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過及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夏兵兵的到案情況及身份信息。
7、被告人夏兵兵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兵兵對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兵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其中盜竊未遂三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兵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夏兵兵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夏兵兵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兵兵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夏兵兵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鄔史紅
檢察官助理:錢曲園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兵兵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聽取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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