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一部刑訴〔2020〕488號
被告人圣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31946********,漢族,文盲,農(nóng)民,住興化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圣某某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圣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圣某某在明知罌粟為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下,在其位于興化市**鎮(zhèn)**村的蟹塘邊上非法種植罌粟,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并予以現(xiàn)場撥除,經(jīng)清點共計723株。經(jīng)抽樣鑒定,上述723株毒品原植物系罌粟。
案發(fā)后,被告人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興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泰州市藥品檢驗院出具的檢驗報告。
5.興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計數(shù)筆錄、取樣筆錄及物證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圣某某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圣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云程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圣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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