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3291994********,藏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龍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戶籍地。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新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四某某在丹霞酒店地下停車場使用鋼筋將被害人馬某某的汽車(京*******)左后側玻璃砸爛,爬進車內盜竊一個手提包,內有現(xiàn)金人民幣500.00元、黑色豐田牌普拉多3.5車輛遙控器和匹配車鑰匙、15000.00韓元(折合人民幣88.8465元)、兩個錢包,口紅等化妝品。經價格鑒證,黑色車輛遙控器和匹配車鑰匙價值人民幣1387.10元??傆嫳I竊價值人民幣1975.9465元。
被告人四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在**鎮(zhèn)**路**門口被新龍縣公安局偵查人員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四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四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新龍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丹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四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龍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叁冊(含光碟肆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肆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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