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19〕5323號
被告人喻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923198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安化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4時許,東莞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城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本市**街道**村**巷**號店鋪內有賭博行為,值班民警韓某某帶領輔警鄧某甲前往查處。在查處過程中,韓某某表明身份,要求被告人喻某甲及其他在場人員原地等待配合檢查。期間,喻某甲的妻子黃某某帶著兒子喻某乙多次出入現(xiàn)場門口,后黃某某再次試圖離開現(xiàn)場,被韓某某攔住,黃某某堅持要離開并推了韓某某,韓某某要求黃某某后退,阻攔過程中黃某某及喻某乙倒在地上。黃某某起身后用手推搡韓某某,將韓某某拉倒在地,喻某甲見狀上前拉扯韓某某的警服,并多次對韓某某推撞辱罵,導致韓某某摔倒、警服被扯爛以及身體多處紅腫受傷(經鑒定,韓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隨后喻某甲在現(xiàn)場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筆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等視聽資料,到案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鄧某甲、黃某某、戚某某等證人的證言,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喻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甲無視國法,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喻某甲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喻某甲適用判處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合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敏忠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二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本案量刑建議書。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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