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茅檢一部刑訴〔2020〕405號
被告人喻某某,曾用名喻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323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十堰市茅箭區(qū)***路***園**單元****室。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6年2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機動大隊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并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喻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區(qū)重慶路***區(qū)**號樓**元***室的朋友家吃飯,期間飲紅酒六兩。同日下午15時6分許,被告人通過電話預(yù)約代駕司機,但因為代駕司機不知道路線,喻某某與代駕司機約定在**小區(qū)售樓部門口見面。被告人遂獨自駕駛鄂C****6號小型轎車,自**小區(qū)內(nèi)地下停車場出發(fā),行駛至**小區(qū)售樓部門口,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機動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喻某某的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41.48mg/100ml,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鄂C****6號小型轎車;2.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3.證人鄧某某、張某某、詹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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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小勇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被取保候?qū)徲?/span>十堰市茅箭區(qū)***路***園**單元****室,電話15172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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