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396號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021968********,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江西省**公司南昌分公司****,住南昌市青山湖區(qū)**東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7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酒后駕駛贛******小型汽車行至本市東湖區(qū)北京西湖丁公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攔停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為147mg/100ml。隨即,交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
2019年9月16日,經江西開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89.70mg/100ml。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經公安人員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3.乙醇含量檢測報告書等鑒定意見;
4.查獲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189.70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瑋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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