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美檢一刑訴〔2020〕Z321號
1.被告人喻某某,綽號“小某甲”、“小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鎮(zhèn)**棟**單元**號房,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2.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鎮(zhèn)**菜市場**樓一出租屋,2010年12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同年12月24日被釋放。2019年10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3.被告人廖鵬,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鎮(zhèn)**路**號附**號,2007年1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1年9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6年12月26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4.被告人趙東,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鎮(zhèn)**大道中段**號**單元**房,1988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2月20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被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7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同年8月12日刑滿釋放;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5.被告人張霞,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鎮(zhèn)**大道中段**小區(qū)**棟**單元**房,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6.被告人滕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qū),住四川省自貢市**棟**樓**號,2019年10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7.被告人王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7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路**巷**棟**房。2003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月刑滿釋放;2006年因吸毒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半;?2009年9月29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0年4月7日刑滿釋放;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因病轉(zhuǎn)社區(qū)戒毒;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9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8.被告人巫壽萍,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路**巷**棟**房,2019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9.被告人茍光緒,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04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花園**棟**單元**樓**號房,2011年6月14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1年11月10日刑滿釋放;2014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4年10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12月7日刑滿釋放;2015年9月2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6年4月11日刑滿釋放;2016年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7年3月27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同年8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0.被告人宗慶國,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7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路**小區(qū)**單元**,2017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辯護人滕生虎,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中平,四川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11.被告人雷亞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路**號**單元**房,2010年9月2日因毆打他人被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4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2.被告人劉彬,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6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棟**單元**房,2009年12月7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2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同年10月8日刑滿釋放;2019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3.被告人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棟**單元**房,2017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4.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9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qū),住四川省富順縣**路**號**單元**房,2017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自貢市公安局沿灘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5.被告人肖光銀,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號,2011年9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1年9月23日刑滿釋放;2016年9月29日因?qū)め呑淌伦锉桓豁樋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6.被告人陳曄,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04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棟**單元**樓**號房,2014年8月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順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7.被告人盧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住四川省富順縣**鎮(zhèn)**村**組**號,2012年10月2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拉薩市城關(guān)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拉薩市城關(guān)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8.被告人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421197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住上海市寶山區(qū)**路**號**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宿舍**房,1994年在江西省新余市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在江西省新余市因運輸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19.被告人劉某甲,綽號“劉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502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村**棟**單元**號,2002年2月28日因故意傷害罪被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20.被告人陳小林,綽號“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502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2004年6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勞動教養(yǎng)十一個月;?2006年10月13日因搶劫罪被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谑泄簿置捞m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廖鵬、趙東、張霞、滕強、王藐、巫壽萍、茍光緒、宗慶國、雷亞元、劉彬、黃某某、胡某某、肖光銀、陳曄、盧平、潘某甲、劉某甲、陳小林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廖鵬販賣毒品,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1.2019年4月,邢某某(另案嫌疑人)聯(lián)系被告人喻某某購買冰毒,并微信轉(zhuǎn)賬500元毒資,喻某某收到錢后從某男子處(姓名不詳)購買了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喻某某將買來的毒品放到一個手包的夾層里,通過快遞方式將毒品郵寄給海口的邢某某,邢某某收到毒品后發(fā)了168元的微信紅包給喻某某。
2.2019年7月,邢某某再次聯(lián)系喻某某購買冰毒并微信轉(zhuǎn)賬毒資900元,喻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稱自己??诘囊粋€朋友要買毒品,讓王某某幫忙找毒品。后王某某找被告人廖鵬購買了約2克冰毒,幾天后王某某將冰毒交給喻某某,喻某某把王某某給的兩小包冰毒藏到一臺迷你小風扇里,通過快遞方式將毒品郵寄給??诘男夏衬场?/span>
3.王某某、喻某某、廖鵬均為長期吸毒人員,2018年底至2019年期間,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四川省富順縣**鎮(zhèn)**菜市場**樓的出租屋內(nèi),多次容留喻某某、周某甲、廖鵬三人一同吸食冰毒。王某某在其住處還多次容留喻某某、廖鵬吸食冰毒、麻古等毒品。
4.?2019年4月,周某甲找廖鵬購買冰毒,雙方商定1克冰毒400元,廖鵬將冰毒帶到王某某家里交給周某甲,周某甲向其支付500元毒資(其中100元給廖鵬玩游戲)。幾天后,周某甲再次找犯罪嫌疑人廖鵬買冰毒,由于毒品價格波動,雙方商定1克冰毒500元,廖鵬將毒品帶到王某某家中交給周某甲,周某甲向其支付600元毒資(其中100元給廖鵬玩游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林某某、周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廖鵬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另案嫌疑人邢某某的供述;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二、被告人盧平販賣毒品的事實?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盧平以販賣毒品為目的,在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路與**大道中段交叉口處**商務賓館樓下的吉祥面莊店內(nèi),將一小包冰毒以1000元的價格販賣給周某甲并從中獲利,二人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現(xiàn)場扣押作案工具白色0PP0?R15手機一部,及用透明密封袋包裝的白色晶體毒品疑似物一包。經(jīng)??谑泄菜痉ㄨb定中心鑒定,?從扣押的白色晶體中檢出二甲基砜成份,凈重2.55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證人周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盧平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三、被告人趙東、張霞、滕強販賣毒品的事實
被告人趙東與被告人張霞系男女朋友,二人共同租住在四川省富順縣**鎮(zhèn)**大道中段**小區(qū)**棟**單元**房,二人均為吸毒人員且沒有固定職業(yè)和收入,趙東通過販賣毒品賺取生活費。趙東從被告人滕強等人處購買毒品后,多次販賣給被告人廖鵬、黃某某、另案嫌疑人唐某某、鄧某某等人,張霞幫助趙東對買來的毒品進行分裝,方便趙東進行販賣。
1.2019年8月19日晚20?時24?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400元的冰毒和麻古。
2.2019?年9月8日16?時58?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3.2019?年9?月8日晚19?時27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4.2019年9月17?日14時45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190元的冰毒和麻古。?
5.2019年9月18日15時4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180元的冰毒和麻古。
6.2019年9月18日19時25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50元的冰毒和麻古。?
7.2019年9月19日13?時11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500元的冰毒和麻古。?
8.2019年9月20日16時32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190元的冰毒和麻古。
9.2019年9月20日20?時23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150元的冰毒和麻古。
10.2019?年9?月21日17?時36?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11.2019年9月22日12時2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50元的冰毒和麻古。?
12.2019年9月22日14?時21分,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13.2019?年9?月22日14?時22分,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1500元的冰毒和麻古。?
14.2019?年9?月22日22時4?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15.2019年9月23日15時3分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16.2019年9月26日13?時53分,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190元的冰毒和麻古。?
17.2019年9月27日14時許,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18.2019年9月27日19時48分,趙東在富順縣**路**小區(qū)附近的**商務酒店旁向廖鵬販賣250元的冰毒和麻古。
19.2019年8月初,滕強在富順縣**小區(qū)附近的**茶樓路邊,向趙東販賣200顆麻古,趙東向滕強支付毒資5000元。
20.2019年9月27晚,趙東在其租住的**單元**?房向唐某某販賣100元的冰毒,唐某某拿到冰毒后用趙東的冰壺將冰毒吸食。
21.2019年9月23日,趙東在**茶樓對面的路邊,以?400元的價格販賣給黃某某4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
22.2019?年9月23日,趙某某聯(lián)系鄧某某(未到案)購買冰毒,后鄧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趙東購買150?元冰毒,雙方約定在**夜宵店門口交易,趙東在**夜宵店門口將毒品交給趙某某。
趙東、張霞被抓獲后,民警從趙東身上查獲毒品疑似物44小包,經(jīng)稱量及毒化鑒定,從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檢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13.94克;從二人住處**小區(qū)5棟1單元503房查獲毒品疑似物4包,經(jīng)稱量及毒化鑒定,從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檢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26.64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東、張霞、滕強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另案嫌疑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四、被告人雷亞元、宗慶國、茍光緒、王藐、巫壽萍販賣毒品的事實
被告人雷亞元、宗慶國、茍光緒、王藐、巫壽萍均為販毒人員。雷亞元將毒品販賣給宗慶國、劉某乙、陳某某等人;宗慶國將從雷亞元處購買的冰毒多次販賣給王藐、茍光緒等人;茍光緒為販毒人員,其將購買來的毒品多次販賣給王藐、牟某某等人。王藐與巫壽萍系男女朋友,二人共同住在四川省**縣**路**巷**棟**房,二人均為吸毒人員且沒有固定職業(yè)和收入,王藐通過販賣毒品獲取主要生活來源。王藐多次從宗慶國、茍光緒等人處購買冰毒等毒品,按比例添加輔料分裝后,將毒品多次販賣給廖鵬、茍光緒等人。王藐因長期吸毒腿腳行動不便,巫壽萍幫助王藐將販賣的毒品送到指定地點,并將毒品藏匿地點告知王藐,王藐即通知購毒人到該地點取毒品。
被告人雷亞元販賣毒品的具體事實:
1.2019年10月5日,陳某某微信聯(lián)系雷亞元購買200元冰毒,雷亞元將毒品送到**縣**小區(qū)**?棟**單元**房陳某某家門口,其將毒品用柚子壓住,微信告知陳某某后離開。
2.2019年10月5日,劉某乙分兩次微信轉(zhuǎn)賬約900元,向雷亞元購買了400元的麻古和500元的冰毒。
3.2019年10月2日晚,劉某乙微信轉(zhuǎn)賬500元,向雷亞元購買了300元的麻古和200元的冰毒。
被告人宗慶國販賣毒品的具體事實:
4.2019年6月初,宗慶國在王藐的住處,以1400元的價格賣給王藐5克冰毒。
5.2019年6月中旬某天,宗慶國在王藐的住處,以4200元的價格賣給王藐15克冰毒。
6.2019年7月中旬某天,茍光緒來到王藐位于**縣**路**巷**棟**房家中想購買冰毒,王藐隨即電話聯(lián)系宗慶國要購買30克冰毒(其中王藐購買20克、茍光緒購買10克),宗慶國到王藐家后拿出一袋冰毒,用王藐的電子秤分別秤了一包10克冰毒和一包20克的冰毒交給王藐,王藐將8400元現(xiàn)金毒資交給宗慶國。
7.2019年8月10日,宗慶國在王藐的住處,以5600元的價格賣給王藐20克冰毒。
8.2019年8月28日,宗慶國來到王藐家,王藐提出向宗慶國買20克冰毒,宗慶國把雷亞元的微信告訴王藐,王藐直接添加了雷亞元的微信,并轉(zhuǎn)4800元作為購毒定金給雷亞元。宗慶國到雷亞元處拿了20克冰毒并補齊剩余毒資800元,之后宗慶國將20克冰毒送給王藐。
9.2019年9月29日,宗慶國在王藐的住處,以7000元的價格賣給王藐25克冰毒。
被告人茍光緒販賣毒品的具體事實:
10.2019年5月28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6800元,向茍光緒購買200顆麻古,茍光緒將毒品放在小黃桷樹街附近的車子下面后,電話告知王藐藏毒地點,王藐將毒品取走。
11.2019年6月13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6800元向茍光緒購買70顆麻古、海洛因等毒品,茍光緒將毒品放在小黃桷樹街附近的車子下面后,電話告知王藐藏毒地點,王藐將毒品取走。
12.2019年6月21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7000元,向茍光緒購買80顆麻古、海洛因等毒品,茍光緒將毒品送到計生委旁邊的巷子里交給王藐。
13.2019年7月2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14000元,向茍光緒購買了20克海洛因、200顆麻古。
14.2019年7月15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15000元,向茍光緒購買了200顆麻古、海洛因等毒品。
15.2019年8月5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2600元,向茍光緒購買毒品100顆麻古。
16.2019年8月9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4950元,向茍光緒購買了200顆麻古、海洛因等毒品。
17.2019年9月29日,王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3640元,向茍光緒購買130顆麻古?,茍光緒將毒品送到王藐家中。
18.2019年9月30日10時許,另案嫌疑人牟某某在**花園**棟**單元**樓**號,向茍光緒微信轉(zhuǎn)賬購買了300元的冰毒。
19.2019年10月1日,牟某某在**花園**棟**單元**樓**號,向茍光緒微信轉(zhuǎn)賬購買了400元的冰毒。
被告人王藐、巫壽萍販賣毒品的具體事實:
20.?2019?年9?月13?日16?時許,王藐在富順縣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的馬路邊,向廖鵬販賣200?元的毒品。?
21.2019?年9?月14日2?時許,王藐在富順縣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的馬路邊,向廖鵬販賣250?元的毒品。?
22.2019?年9?月14?日13時許,王藐在富順縣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的馬路邊,向廖鵬販賣200?元的毒品。?
23.2019?年9月17?日2?時許,王藐在富順縣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的馬路邊,向廖鵬販賣500?元的毒品。
24.2019年9月16日23時55分,廖鵬向王藐購買430元的冰毒,王藐將冰毒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一臺牌號川CG****的白色轎車下面。
25.2019年9月17日2時10分許,廖鵬向王藐購買500元的冰毒,王藐將冰毒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一臺牌號川CD****的白色轎車下面。
26.2019年9月17日18時20分許,某人向王藐購買毒品,王藐將毒品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一臺牌號川A4****白色轎車下面。
27.2019年9月19日1時30分許,廖鵬向王藐購買200元的冰毒,王藐將冰毒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一臺牌號川CS****的銀色轎車下面,后廖鵬將毒品取走。
28.2019年9月19日1時30分許,龔某某向王藐購買毒品,王藐將毒品用藥盒包裝后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一臺牌號渝AP****的白色轎車下面。
29.2019年9月19日11時30分許,鄭某某向王藐購買400元的冰毒,王藐將冰毒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街**號一房屋墻壁的水管上面。
30.2019年9月19日23時許,龔某某向王藐購買毒品,王藐將毒品用藥盒包裝后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一臺牌號渝AP****的白色轎車下面。
31.2019年9月19日23時30分許,某人向王藐購買毒品,王藐將毒品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花壇邊的地上。
32.2019年9月25日23時許,周某乙向王藐購買100元的毒品,王藐將毒品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紅衛(wèi)廣場一臺牌號川C****學的白色轎車下面。
33.2019年9月30日9時許,某人向王藐購買海洛因,王藐將一小包海洛因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垃圾庫房旁公廁女廁2號坑。
34.2019年9月30日9時20許,某人向王藐購買海洛因,王藐將一小包海洛因交給巫壽萍去送,巫壽萍將毒品放到少湖路垃圾庫房旁一臺白色小轎車尾部下面。
公安機關(guān)從雷亞元處扣押毒品疑似物4包,從陳某某處扣押毒品疑似物1小包,經(jīng)稱量及毒化鑒定,從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檢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計29.23克。從茍光緒處扣押毒品疑似物19包,經(jīng)稱量及毒化鑒定,從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檢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計10.04克。從王藐住所處查獲的毒品疑似物25包,經(jīng)稱量及毒化鑒定,從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檢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計27.08克,含海洛因成分毒品共計9.3克;從巫壽萍背包內(nèi)查獲毒品疑似物6小包,經(jīng)稱量及毒化鑒定,從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檢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1.54克;含海洛因成份毒品0.04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幸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藐、巫壽萍、廖鵬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另案嫌疑人劉某乙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7.電子證據(jù)。
五、被告人劉彬販賣毒品的事實
被告人劉彬為販毒人員,其將購買來的毒品販賣給另案嫌疑人雷某某、聶某某、“潘某乙”(未到案)等人。
1.2019年10月8日,劉彬在位于四川省自貢市**縣**棟**單元**樓**房的家中,向聶某某販賣200元的冰毒。
2.2019年9月10日左右,劉彬在位于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棟**單元**樓**房的家中,向聶某某販賣200元的冰毒。
3.2019年10月7日,劉彬在位于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棟**單元**樓**房的家中,向聶某某販賣200元的冰毒。
4.2019年9月11日,雷某某微信轉(zhuǎn)賬200元毒資向劉彬購買毒品,劉彬?qū)⒁恍“竞?顆麻古藏在富順縣農(nóng)商銀行附近處,并將藏毒品的位置拍照發(fā)給雷某某,后雷某某將毒品取走。
5.2019年10月1日晚,雷某某微信轉(zhuǎn)賬300元毒資向劉彬購買毒品,劉彬在富順縣**棟自己家樓下將一小包冰毒和5顆麻古交給雷某某。
6.2019年10月5日21時許,雷某某微信轉(zhuǎn)賬500元毒資向劉彬購買毒品,劉彬在富順縣**棟自己家樓下將200元的冰毒和6顆麻古交給雷某某。
7.2019年10月5日23時30分許,雷某某再次微信轉(zhuǎn)賬700元毒資向劉彬購買毒品,劉彬在富順縣**棟自己家樓下將200元的冰毒和10顆麻古交給雷某某。
8.2019年10月8日晚上,雷某某微信轉(zhuǎn)賬250元毒資向劉彬購買毒品,雷某某到劉彬家取毒品時被事先等候的民警抓獲。
9.2019年10月8日晚,“潘某乙”微信轉(zhuǎn)賬200元毒資向劉彬購買冰毒,潘某乙讓羅某甲到劉彬家?guī)兔θ《酒?,羅某甲到劉彬家中取到毒品后和劉彬一起被民警抓獲。
公安機關(guān)從劉彬處扣押毒品疑似物24包(包括賣給聶某某的一包),經(jīng)稱量及毒化鑒定,從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檢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計9.19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被告人劉彬、王藐的供述與辯解;
3.另案嫌疑人雷某某、羅某甲、聶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六、被告人胡某某容留滕強吸毒的事實
2019年4月左右,滕強從戒毒所出來后,被告人胡某某讓滕強在自己位于四川省自貢市**區(qū)**鎮(zhèn)**村**組的家中居住,并在家中容留滕強吸食冰毒、麻古十余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被告人胡某某、滕強的供述與辯解;
3.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七、被告人肖光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肖光銀入住四川省自貢市**縣**大道**段**號**賓館**房期間,其在房間內(nèi)多次容留羅某乙吸食冰毒、麻古等毒品。2019年10月3日晚21時許,肖光銀在101房內(nèi)容留胡某某、羅某乙、“向某某”(未到案)吸食冰毒,四人一起吸食了胡某某帶來的冰毒。民警于次日12時許,在**賓館**房內(nèi)將肖光銀、胡某某、羅某乙抓獲,后經(jīng)毒品尿液檢測,上述三人的檢測結(jié)果均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證人羅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肖光銀、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八、被告人黃某某容留胡某某吸毒的事實
2019年9月23日,黃某某從趙東處購買價值400元的冰毒和麻古后,在四川省自貢市**縣**棟**單元**房自家臥室中容留胡某某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6月至9月期間,黃某某在家中容留胡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共計三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被告人黃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九、被告人陳曄容留茍光緒吸毒的事實
2019年9月20日左右,茍光緒在陳曄位于四川省自貢市**區(qū)**棟**單元**樓**號的家中居住,9月25日上午,陳曄發(fā)現(xiàn)茍光緒在房間內(nèi)烤吸麻古,遂與其共同吸食。9月27日,茍光緒帶一名女子(姓名不詳)來陳曄家中,茍光緒拿出一點冰毒,三人一起將冰毒烤吸完。9月28日,陳曄叫茍光緒到客廳沙發(fā)看電視,茍光緒拿出一小顆麻古問陳曄是否吸食,陳曄拒絕后,茍光緒自己將麻古烤吸完。10月1日,陳曄與茍光緒在家中吸煙聊天,茍光緒拿出一粒麻古問陳曄是否吸食,陳曄拒絕后,茍光緒獨自將麻古吸食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被告人陳曄、茍光緒的供述與辯解;
3.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十、被告人潘某甲販賣毒品、被告人劉某甲販賣毒品、被告人陳小林販賣毒品的事實
1.2019年6月某天,另案嫌疑人劉某丙聯(lián)系潘某甲購買冰毒,雙方約定500?元“一個”冰毒(即1克),劉某丙購買“兩個”冰毒,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向潘某甲支付毒資900元,潘某甲收取毒資后,來到劉某甲所居住的江西省新余市**區(qū)**村**棟**單元**號房,向其購買900元的冰毒,劉某甲收取毒資后扣除20元好處費,以880元的價格向上家“小某丙”(未到案)購買了一小包冰毒,后將該包冰毒交給潘某甲,潘某甲將購買來的冰毒分出一部分在劉某甲的家中與劉某甲及一個綽號叫“佛某某”的吸毒人員一同吸食。隨后,潘某甲將剩下的冰毒加入一些冰糖后分成兩小包,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將冰毒郵寄至海南省??谑薪o劉某丙。
2.2019年10月底某天晚上,陳小林電話聯(lián)系劉某甲問其是否要購買冰毒,劉某甲說要購買7克冰毒,雙方約定在城南交警中隊對面路邊交易,后劉某甲微信轉(zhuǎn)賬2100元毒資給陳小林,劉某甲讓“胖某某”到交易地點取冰毒,“胖某某”從陳小林處拿到冰毒后送到劉某甲家中。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被告人潘某甲、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3.另案嫌疑人劉某丙的供述;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被告人喻某某、盧平、胡某某、陳曄、潘某甲、劉某甲、黃某某、張霞、巫壽萍、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1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2克,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廖鵬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盧平違反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販賣少量毒品,由于其意志外原因?qū)е路缸镂茨艿贸眩湫袨橛|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東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40.58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滕強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0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藐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3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茍光緒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30.04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宗慶國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15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雷亞元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52.8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彬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6.065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潘某甲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甲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小林違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某、胡某某、肖光銀、陳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喻某某、盧平、胡某某、陳曄、潘某甲、劉某甲、黃某某、張霞、巫壽萍、王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趙東與張霞,王藐與巫壽萍構(gòu)成共同犯罪,其中張霞、巫壽萍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陳曄、茍光緒、廖鵬、劉彬、盧平、肖光銀、趙東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焦名源
????????????????????????檢察官助理:殷麗超
??????????????
????????????????????????2020年9月3日
????????????????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等14人現(xiàn)羈押在??谑械诙词厮?被告人趙東等6人羈押在??谑械谝豢词厮?;
2.隨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涉案物品均扣押在??谑泄簿置捞m分局,詳見扣押物品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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