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商某某,男,漢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71993********,大專文化,電器銷售員,湖北省武漢市人,住黃梅縣**街**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黃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黃梅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上旬聶某某(另案起訴)攜帶一部被盜OPPOR17手機到易某某(另案起訴)經(jīng)營的超市內(nèi),叫易某某幫忙變賣,隨后易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商某某收取,易某某后將手機寄到其武漢的居住地,2019年1月13日商某某回到黃梅老家后,將易某某變賣OPPOR17手機的1850元賬款通過支付寶掃碼的方式支付給易某某,在商某某付完錢準備離開時,易某某拿出一部OPPOA3手機交給商某某叫商某某幫忙變賣,商某某明知手機是贓物仍以低于市場價收購,同年1月19日商某某將手機估價告訴易某某,易某某同意了后就將賣OPPOA3手機錢1300元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了易某某。幾天后商某某又以同樣的方式收購一部vivoX21手機、一部OPPOA7X手機。經(jīng)鑒定,商某某收購的4部手機鑒定價格為人民幣71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被告人商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流水單、商某某收購手機明細表、商某某支付寶與易某某的交易截圖、商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2、黃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 梅價認(刑)字[2019]031號;3、辨認筆錄;4、證人聶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證言;5、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商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利益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商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章子寅
(院?。?/span>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4766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宗一冊。
3.證據(jù)清單、證據(jù)目錄各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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