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811972********,漢族,初中,無業(yè),住河南省濟源市**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時左右,在濟源市**鎮(zhèn)**村孔某某家門口,被告人商某某醉酒駕駛豫UR****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在倒車時,將孔某某家大門撞壞后繼續(xù)行駛至**鎮(zhèn)**村路段,后其將車停在路邊睡覺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檢測,被告人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l78.5mg/100ml。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商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商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寧
張??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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