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一部刑訴〔2020〕130號
被告人商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427199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青縣,現(xiàn)住青縣**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7日被青縣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7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31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拜泉縣,現(xiàn)住青縣**鎮(zhèn)**小區(qū),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7日被青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商某某、翁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時許,在青縣**小酒館內(nèi),被告人翁某某酒后與被害人黃某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翁某某與被告人商某某對被害人黃某某進行毆打,經(jīng)青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黃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商某某、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翁某某、商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某、商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璇
(院?。?/span>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青縣看守所,商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