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咸安檢刑訴〔2017〕472號
被告人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02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咸寧市咸安區(qū)人,住咸安區(qū)**鎮(zhèn)**村**組。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被咸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經(jīng)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2017年10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對其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唐某的外甥章某甲(已起訴)在咸寧溫泉**路**會所KTV遇見甘某某,章某甲要甘某某賠償其汽車被砸壞的損失,甘某某揚言要將章某甲打得跪在地上。甘某某的朋友桑某某勸甘某某、章某甲二人不要激化矛盾。章某甲電話邀約章某乙、王某某(二人已起訴)和被告人唐某趕到現(xiàn)場幫忙。桑某某的朋友王進來到現(xiàn)場后,一腳將章某甲踢倒,雙方遂發(fā)生斗毆。桑某某的朋友張某某準備上前幫忙拉架,被告人唐某手持匕首對其進行威脅。被告人唐某和章某乙、王某某、章某甲等人用拳腳和匕首毆打、刺傷被害人桑某某、王某某二人。桑某某流血倒地后,唐某手持匕首掩護其外甥章某甲、王某某、章某乙等人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桑某某左側胸壁近第3肋間處可見一長約8CM的橫形傷口,胸骨正中中下段可見一長約4CM的傷口,右側胸壁近第2肋間處可見一長約8CM的橫形傷口,多處刀刺傷;心包、心室破裂,兩肺下葉及右肺上葉肺挫傷,胸骨骨折,失血休克,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傷情構成重傷二級、九級殘疾。被害人王進刀刺傷,左胸部皮膚裂傷,左側少量氣胸,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章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桑某某、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毆打被害人,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宗曄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現(xiàn)羈押在咸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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