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柯檢一刑訴〔2020〕754號
被告人唐江云,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3199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31997********,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廣東省電白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31999********,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2月9日、4月9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某甲(另案處理)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西路維多利亞廣場、鴻德國際酒店先后設立廣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并擔任公司總經理,雇傭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等人為業(yè)務部門人員,其中被告人唐江云為總監(jiān),被告人唐某甲、朱某某為業(yè)務員。業(yè)務部門人員負責和客戶洽談藏品展覽、拍賣服務事項。期間,各業(yè)務部門人員通過網站獲取被害人信息,撥打“話術”電話聯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藏品價值,向被害人發(fā)送雅昌網上高價成交記錄及偽造的市場調查表,以能幫助被害人高價拍賣藏品為由,誘騙被害人至公司洽談,要求被害人繳納鑒定咨詢費,再利用鑒定老師對客戶藏品進行吹噓,獲取被害人信任后,通過簽訂展覽服務合同書騙取被害人高額服務費用,后以剪輯的流拍視頻安撫客戶。此外,又謊稱買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辦理鑒定證書為由騙取被害人鑒定證書代辦費用。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從被害人郭某某等人處騙取財物。其中,被告人唐江云參與騙取149.3萬余元,被告人唐某甲參與騙取39.1萬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參與騙取1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轉賬截圖、收款收據、展覽服務合同書、合同附件、收款憑證、話術單、委托聲明書、委托協議書、鑒定證書、公告、微信聊天記錄、欠款證明單、賬戶交易明細、轉賬匯款憑條、經濟犯罪案件報案表、線索舉報單、銀行流水、市場調研表、藏品照片及快遞照片、公司人員照片、物品暫放單、上藝文化合同變更表、人口信息資料;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楊某甲、劉某甲、張某甲、易某甲、楊某乙、葉某甲、謝某某、周某某、韓某甲、陳某甲、林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劉某乙、陶某甲、黃某甲、符某某、林某乙、王某乙、雷某某、楊某丙、陳某乙、李某丁、鐘某某、黎某某、黃某某、韓某乙、王某丙、劉某丙的證言,抓獲經過,情況說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盧某某、郭某某、陳某丙、錢某某、江某某、劉某丁、楊某戊、余某某、蔣某甲、華某某、唐某乙、韋某某、吳某甲、谷某某、嚴某某、陶某乙、蔣某乙、呂某某、吳某乙、易某乙、高某某、劉某戊、孔某某、閔某某、劉某戌、吳某丙、譚某某、羅某某、石某某、陳某丁、張某乙、張某丙、管某某、涂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被害人盧某某、郭某某、嚴某某的辨認筆錄;
6.電子數據:業(yè)績表。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加入詐騙犯罪集團,結伙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唐江云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唐某甲、朱某某屬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哲平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江云、唐某甲、朱某某現羈押于紹興市柯某區(qū)看守所
2.移送公安偵查卷壹拾貳冊、檢察卷壹冊
3.移送《認罰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叁份
4.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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