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公訴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21965********,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衡南縣**鎮(zhèn)**村**組**號,居住地:衡陽市珠暉區(qū)**村**棟***戶。因犯盜竊罪,2008年8月被衡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1年1月被衡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撤銷原緩刑判決,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17年11月被祁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三千元。又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2月20日被衡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衡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衡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1月在本縣**鎮(zhèn)入室盜竊2次,盜竊人民幣現(xiàn)金8000余元及摩托車、香煙、黃金項鏈、黃金耳環(huán)、黃金戒指等物,經(jīng)衡東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香煙、黃金項鏈、黃金耳環(huán)、黃金戒指等物價值9750元。
1、2020年1月14日0時許,被告人唐某甲伙同顏某某(在逃)駕駛摩托車從衡陽珠暉區(qū)至本縣**鎮(zhèn)**村**組劉某某家附近。被告人唐某甲在一樓前坪望風,顏某某撬開劉某某家一樓右后側(cè)的臥室窗戶護欄后鉆進一樓,顏某某將一樓的側(cè)門打開讓唐某甲進入,兩人共同將臥室的木箱抬出。逃離現(xiàn)場后,二人在木箱里翻到人民幣現(xiàn)金7000余元、古幣若干、黃金項鏈2副、黃金耳環(huán)1副、黃金戒指1個及黃芙蓉王香煙3條。被告人唐某甲分得人民幣現(xiàn)金3700元、黃金項鏈2條、黃金耳環(huán)1副、黃金戒指1個及1條半黃芙蓉王香煙。
2、2020年1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唐某甲伙同顏某某駕駛摩托車從衡陽市珠暉區(qū)****小區(qū)附近至本縣**鎮(zhèn)**村**組段某某家附近,唐某甲在路口望風,顏某某進入段某某家實施盜竊。約半個小時后,顏某某從段某某家盜竊現(xiàn)金1000余元、黃芙蓉王香煙3條、利群牌香煙1條及1臺女士二輪摩托車。被告人唐某甲分得人民幣現(xiàn)金650元、黃芙蓉王香煙1條。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唐某甲在衡陽市珠暉區(qū)***醫(yī)院周邊的***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退繳了部分贓款贓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價格認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辨認、搜查、指認、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3.證人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唐某乙、蔣某某的證言;4.視聽資料;5.被害人劉某某、段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唐某甲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唐某甲系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甲具有從犯、坦白、退贓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偉
檢察官助理:張樂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現(xiàn)羈押在衡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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