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0〕360號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281967********,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均為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駕駛挪用魯******號牌三輪摩托車,順張臺線由北向南行至沂源縣南魯山鎮(zhèn)中原石化路段,因車輛熄火發(fā)生故障,遂下車推行一段后將車停在路邊,被后方鄭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造成車輛受損,鄭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沂源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唐某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乙醇含量檢測,被告人唐某甲的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40.5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唐某乙、鄭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山東理工大學交通安全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寬處罰;被告人唐某甲挪用其他車輛號牌,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元華
檢察官助理:張照璽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沂源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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