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Z2013號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41990********,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來縣**鎮(zhèn)**村**號。
辯護人盤雪蓮,廣東得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40320111********,聯(lián)系電話189********。
被告人唐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41996********,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來縣**鎮(zhèn)**村**號。
上列二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均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均于2020年6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新秀新村**號經(jīng)營快餐飯店,與被害人張某某、余某某經(jīng)營的快餐飯店相鄰,雙方因店鋪經(jīng)營偶有摩擦。
2020年4月10日12時許,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經(jīng)營的快餐店門前與被害人張某某、余某某發(fā)生口角,唐某甲與唐某乙遂使用拳頭等毆打張某某、余某某,致張某某鼻部軟組織挫擦傷伴右側鼻腔出血并雙側鼻骨骨折(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余某某左胸部軟組織挫傷并左側第4-6肋骨骨折(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得知被害人傷情鑒定為輕傷二級后主動到大運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余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邱志紅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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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現(xiàn)羈押在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及量刑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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