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9198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寧城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寧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寧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91951********,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寧城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寧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因國某某的丈夫康某某雇傭勾機挖開鴨舍必經道路一事遷怒國某某,后將駕駛摩托車的國某某攔停后對國某某施以毆打,致國某某身體損傷,經赤峰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國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谛畔?、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法醫(yī)二次傷情鑒定申請書、重新鑒定申請書、唐某乙住院出院記錄、病歷、CT報告、診斷書;
2.鑒定意見;
3.?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4.試聽資料:光盤一張;
5.證人康某某、徐某某、吳某某的證言;
6.被害人國某某的陳述;
7.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無視國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付??剛
助理檢察員:張勝男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現羈押于寧城縣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現取保候審于原居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刑事附帶民事訴狀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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