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長清檢二部刑訴〔2019〕174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生,身份證號碼3701231982********,漢族,大專學歷,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住山東省日照市**街道辦事處**村。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19年9月16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騙取貸款、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偽造山東**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濟南**科技有限公司油酸甲酯的“農(nóng)藥購銷合同”,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清支行**分理處借款300萬元,借期一年。當日,銀行將300萬元借款全部打到濟南**科技有限公司的賬戶,被告人唐某某將該借款全部用于歸還公司債務。2015年7月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唐某某無力歸還,2015年11月20日銀行將借款打包處置。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房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如實供述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文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濟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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