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4281987********,瑤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賀州市平某某**原項目股**,戶籍所在地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鄉(xiāng)**街**號,現(xiàn)住廣西賀州市平某某**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經(jīng)本院決定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被賀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于同年4月7日被賀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賀州市平某某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唐某某貪污83.2334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唐某某擔任賀州市平桂管理區(qū)**(以下簡稱“平某某**辦”)項目股**期間,伙同劉某某、謝某某、蔡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低價購進茶葉苗高價轉賣給本單位的非法手段,通過虛增價格的方式套取國家扶貧資金共計83.2334萬元(以下涉及“元”、“萬元”為單位的均指人民幣),具體情況如下:
(一)2015年年初,平某某**辦**劉某某提議與該辦項目股**唐某某、工作人員謝某某和蔡某某四人合伙從昭平縣的茶葉苗供應商廖某某等人處低價購買茶葉苗高價轉賣給平某某**辦,從中賺取差價。四人商定由劉某某負責確定茶葉苗的政府采購價格及撥款等關鍵環(huán)節(jié),蔡某某負責聯(lián)系購苗、結算等,唐某某、謝某某負責聯(lián)系各鄉(xiāng)鎮(zhèn)村委、發(fā)放茶葉苗及補辦招投標手續(xù)。之后,劉某某等四人陸續(xù)以0.15元至0.2元每株的價格從廖某某、周某某、劉某、玉某某等人處采購315.8萬株茶葉苗(購苗成本共計59.296萬元),供給平某某**辦發(fā)放到平某某各鄉(xiāng)鎮(zhèn)。與此同時,劉某某與茶葉苗供應商黃某某等人商量,由劉某某確定每個標段的單價及數(shù)量后,通過串通招投標的方式由黃某某掛靠的福安市**茶葉專業(yè)合作社、昭平縣**農(nóng)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平某某**辦組織實施的茶葉苗采購項目,并將劉某某等人轉賣給平某某**辦的315.8萬株茶葉苗以0.293元每株的價格安排在黃某某掛靠的福安市**茶葉專業(yè)合作社、昭平縣**農(nóng)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中標的茶葉苗采購項目中結算。結算后,黃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將劉某某等人轉賣給平某某**辦的315.8萬株茶葉苗款95.5294萬元支付給蔡某某,劉某某、謝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四人從中獲利33.2334萬元,并瓜分了該筆款項,其中唐某某和謝某某、蔡某某各分得7萬元、劉某某分得8萬元、剩下的4.2334萬元在蔡某某處保管。
(二)2016年年初,劉某某再次找到唐某某、謝某某、蔡某某合伙從福建省**苗供應商劉某平處低價購買茶葉苗高價轉賣給平某某**辦,從中賺取差價。由劉某某業(yè)負責聯(lián)系劉某平確定茶葉苗的品種、單價、數(shù)量以及茶葉苗的招投標采購價格、撥款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唐某某、蔡某某、謝某某負責接收和發(fā)放茶葉苗及補辦招投標手續(xù),蔡某某還負責結算茶葉苗款。之后,劉某某等人陸續(xù)以0.15元至0.17元每株的價格從劉某平處采購522.4萬株茶葉苗,供給平某某**辦發(fā)放到平某某各鄉(xiāng)鎮(zhèn)。后劉某某等人與黃某某通過串通招投標的方式,讓黃某某掛靠的福安市**茶葉專業(yè)合作社中標,并將劉某某等人轉賣給平某某**辦的522.4萬株茶葉苗以0.285元每株的價格安排在福安市**茶葉專業(yè)合作社中結算,黃某某將劉某某等人獲利的5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蔡某某控制的銀行賬戶,尚余8.049萬元未與唐某某、劉某某等人結算。唐某某與劉某某、謝某某、蔡某某四人商議,從非法獲利的50萬元當中先分給劉某某5萬元,再將21.63萬元投資到與賀州市平桂管理區(qū)**鎮(zhèn)農(nóng)民馮某某一起合伙種植的望高鎮(zhèn)川巖村的果園,剩余贓款由蔡某某保管,尚未分配。
二、被告人唐某某受賄4.1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擔任平某某**辦項目股**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采購等項目實施環(huán)節(ji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先后收受白某某、裴某某、蔡某貞、劉某定、鐘某某的賄賂款共計4.1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2015至2018年期間,唐某某利用其擔任平某某**辦項目股**的職務便利,為承攬平某某**辦工程項目的承建商白某某在項目實施環(huán)節(jié)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白某某賄賂款2次,共計2萬元。
(二)2015至2018年期間,唐某某利用其擔任平某某**辦項目股**的職務便利,為承攬平某某**辦工程項目的承建商唐某興、裴某某在項目實施環(huán)節(jié)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裴某某賄賂款0.5萬元。
(三)2015年至2018年期間,唐某某利用其擔任平某某**辦項目股**的職務便利,為承攬該辦工程項目的承建商蔡某貞在項目實施環(huán)節(jié)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蔡某貞賄賂款4次,共計0.25萬元。
(四)2014年至2018年期間,唐某某利用其擔任平某某**辦項目股**的職務便利,為承攬該辦工程項目的承建商劉佑定在項目實施環(huán)節(jié)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劉某定賄賂款7次,共計0.55萬元。
(五)2015年年初,唐某某利用其擔任平某某**辦項目股**的職務便利,伙同謝某某為化肥經(jīng)銷商鐘某某在承攬平某某**辦2014年度的化肥采購項目上提供幫助,共同非法收受回扣款0.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任免職文件、茶葉苗采購項目招投標資料、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謝某某、蔡某某、廖某某、黃某某、劉某平、白某某、裴某某、蔡某貞、劉某定、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低價購進茶葉苗高價轉賣給本單位的非法手段,侵吞國家扶貧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某某自愿退出涉案贓款10.7萬元,由賀州市平某某監(jiān)察委員會隨案移送至本院,現(xiàn)暫扣于本院罰沒款賬戶中,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賀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邱冠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羈押于賀州市看守所;
2.案卷拾肆冊、起訴書拾貳份、量刑建議書和證據(jù)目錄各叁份、換押證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