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鹿檢二部刑訴〔2020〕561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8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路**,住浙江省平陽縣**鎮(zhèn)**村**號**房。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3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時許,李某某在溫州市鹿城區(qū)仰義街道通過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唐某某購買一包冰毒,并通過微信向唐某某支付毒資1000元。同日23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平陽縣萬全鎮(zhèn)鄭樓工商銀行對面的轉盤內并將一包冰毒販賣給李某某。?
經(jīng)稱量及鑒定,上述交易的毒品重1.36克,未檢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毒品、手機和毒資的照片;
2.書證: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發(fā)還清單、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通話記錄、調取證據(jù)清單、刑事判決書等;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嚴某某的證言、歸案情況說明、情況說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6.勘驗、辨認、檢查等筆錄:人員辨認筆錄、地點辨認筆錄、電子證據(jù)提取筆錄、刑事搜查筆錄、稱量/取樣筆錄等;
7.視聽資料:電話視頻、稱量視頻、路面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販賣毒品1.36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唐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又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紀東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羈押于溫州市鹿城區(qū)看守所;
????2.隨案移送VIVO?Y93手機壹部和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壹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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