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檢訴刑訴〔2019〕286號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41962********,漢族,文盲,無業(yè),住四川省內(nèi)江市威遠縣**鎮(zhèn)**組**號。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于2019年1月23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江蘇省寶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4日,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4月28日補查重報;2019年5月29日,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唐某某經(jīng)人介紹與居住在寶某某**鎮(zhèn)**村的被害人徐某甲相識,后其以假談結(jié)婚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徐某甲5888元及6000余元的黃金首飾。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寶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寶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百爽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涮幩?/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