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蘆檢一部刑訴〔2020〕73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1199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縣仙井鄉(xiāng)雷家橋村樟樹組**號。因犯盜竊罪,2019年7月16日被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20年1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7月8日被該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龍泉村萬金牌組散戶112號爬窗進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在堂屋沙發(fā)上一個白色手提包中盜得現金2000余元。
2、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再次爬窗進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在堂屋沙發(fā)上一個黑色皮包內盜竊現金100元。
3、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爬窗進入蘆某某江南世家小區(qū)25棟68號李某某的別墅內,在被害人李某某別墅3樓臥室內盜竊了現金800余元。
2020年6月3日,蘆淞公安刑偵大隊民警在株洲市荷塘區(qū)**街附近的木偶網咖將被告人唐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資料、前科材料等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汪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及監(jiān)控截圖指認;5、鑒定文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陳澤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且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俊宇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現羈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_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換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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