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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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檢一部刑訴〔202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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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7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潁上縣**鎮(zhèn)**社區(qū)**號。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至20日期間,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四次至昆山市美車城小區(qū)億盛客超市內,竊得各類商品,共計價值人民幣760余元。具體分述如下:
1.8月6日中午,竊得索芙特花漾甜心香水沐浴露1套,價值人民幣79元。
2.8月12日上午,竊得丸莊黑豆原汁、小蘑菇香油各1瓶,價值人民幣24元。
3.8月16日上午,竊得若干雞爪。
4.8月20日上午,竊得上韓束-高肌能聚時光菁純奢養(yǎng)禮盒1套,價值人民幣659元。涉案商品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化妝品(照片);
2.身份信息、調取證據清單、諒解書等書證;
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
7.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0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金林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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