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823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陽山縣(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白云區(qū)**街**號**房,趁李某某睡著之機,盜得李價值人民幣6577元的iphoneXs Max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612元的iphone6 Plus手機1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繳獲的贓物及其照片、抓獲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發(fā)還清單、微信資料、購機存根及發(fā)票等物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搜查筆錄;
5、價格鑒定結論等鑒定意見;
6、審訊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筱文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看守所。
2、繳獲的贓物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
3、本案卷宗材料共2冊及光碟6張。
4、《具結書(認罪認罰、速裁通用)》1份。
5、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