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唐某某來到重慶市北碚區(qū)朝陽農貿市場二樓肉類銷售攤位處,趁被害人廖某某不備之機,用手將其上衣右側口袋內的OPPO牌R9 PlusmA型手機1部盜走后離開現場。后被告人唐某某向朋友張某某謊稱該手機系自己拾得,張某某將手機銷贓獲贓款人民幣400元后部分耗用。同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公安民警從張某某處查獲剩余贓款人民幣360元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唐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廖某某的損失人民幣400元。
經重慶市北碚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OPPO牌R9 PlusmA型手機價值人民幣4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的贓款人民幣360元等物證;
2.常住人口信息表、歸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廖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辨認、扣押等筆錄;
7.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唐某某系又聾又啞的人犯罪,對其處罰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處罰時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田翠蘭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于重慶市北碚區(qū)**路**號**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七十八頁
3.《證人名單》一份
4.光盤六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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