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一部刑訴〔2020〕237號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51966********,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鎮(zhèn)**村**組**號,住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泗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7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泗陽縣泗陽中學南門對面啟文文化生活館門口,把被害人梁某某放在電動車踏板上紙袋內(nèi)的黑色挎包竊走,包內(nèi)有浪琴女式手表一塊、大眾邁騰車鑰匙一把、使用過的化妝品等。后經(jīng)鑒定,涉案手表價值人民幣4000元,涉案車鑰匙價值人民幣816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返還涉案財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偵查機關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調取證據(jù)清單、前科證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泗陽縣價格認證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的鑒定意見;?
5.泗陽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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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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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趙青的?
檢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7764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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