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青檢一部刑訴〔2020〕621號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02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四川成都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2012年3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何某某(在逃)竄至本市青羊區(qū)**路**號附**號“**超市”內,唐某某以購買蛋白粉為由將超市營業(yè)員支開,由何某某實施盜竊,將超市柜臺內的一瓶52°五糧液白酒?(經鑒定價值880元)盜走。隨后二人將所盜白酒以450元價格銷贓,唐某某分得贓款130元并耗用。同年12月23日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成華區(qū)公安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20年7月28日唐某某被民警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躋智
檢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0年10月14日
??????????????????????????????????????(院?。?/span>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提訊證壹份、換押證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意見書壹份、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函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