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冷檢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2197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湖南省東安縣人,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村**組,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4月28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時許,顏某某將自己的白色奧迪Q5停在唐某某開的***餐飲店后門的排煙管附近,唐某某認為地面的排煙管道被壓,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先用拳頭互毆,后唐某某在自己店內拿出菜刀追趕顏某某,在追趕過程中用菜刀將顏某某的白色奧迪Q5的前擋風玻璃砸爛,并撿起一個磚頭扔出砸到顏某某的后腦勺。經鑒定,顏某某的傷勢為輕微傷,被損車輛損失為601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鑒定意見、扣押決定書等書證;3、楊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顏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毀壞財物,金額601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提起公訴。
此致
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祥明
檢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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