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番檢一部刑訴〔2020〕Z406號
被告人唐某某(自報),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群眾,戶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鎮(zhè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經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決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時許,涂某某(已起訴)在本區(qū)鐘村街鐘一村維多利亞酒吧內喝酒跳舞期間與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之后,涂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出去酒吧門口并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涂某某與先后來到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唐某某及張某某、鄧某某(均已起訴)等人對被害人陳某某使用拳腳進行毆打,致被害人頭部等處受傷(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2019年12月20日1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區(qū)**街**KTV內**房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雖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錫鋒
檢察官助理:彭行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十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