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明檢刑訴〔2014〕255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82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明某某**鎮(zhèn)**村**組**號。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經本院批準被明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3年5月28日晚,本市居民柳某某和其朋友在本市“**國際KTV”唱歌并讓女服務員付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陪酒,期間,雙方因小費問題發(fā)生矛盾。次日凌晨1時許,付某某打電話向其朋友許某某(另案處理)哭訴,許某某便與杜某某(另案處理)一同開車到達“豪門國際KTV”。在得知事情經過后,許某某欲找對方算賬,杜某某便讓許某某打電話喊人,許某某電話糾集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到本市瑤海菜場,杜某某駕車帶著許某某、付某某等人先到本市“萬隆賓館”拿刀后又駕車到瑤海,到場后付某某指認正在瑤?!傲笈艡n”吃飯的柳某某等人。杜某某勸許某某不要沖動,許某某未予理睬,后杜某某離開現場。許某某、張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持刀追砍柳某某等人,柳某某被砍傷。經法醫(yī)鑒定:柳某某左尺骨遠端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左手小指背側根部創(chuàng)口創(chuàng)下造成左小指伸肌腱斷裂、左小指近節(jié)指骨基底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全身多部位創(chuàng)口累積損傷程度為輕傷。
2、2012年8月31日0時許,本市居民劉某某、陳某某、邱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本市公安局西側的?“巴士大排檔”吃飯,期間,遇到在此吃飯的本市居民魏某某、季某某等人,王某某、劉某某、孫某某、唐某某等人持酒瓶和板凳毆打魏某某、季某某,季某某頭部受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案發(fā)經過、戶籍證明、明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傷情證明;
2.證人許某某、付某某、杜某某證言;
3.被害人柳某某、季某某陳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明某某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6.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馬力丹
2014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現羈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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