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刑檢刑訴〔2020〕281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9301987********,白族,大學(xué)本科文化,個體勞動者,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住大理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永勝縣**鎮(zhèn)**村委**隊**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永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永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駕駛云******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載楊某甲,由永勝縣三川鎮(zhèn)金官村委會木桶魚飯店沿金團線駛往梁官村委會梁官街,21時30分許,當車行駛金團線K4+800M處時,撞到行駛方向右側(cè)路外電桿后,又與后方同向行駛的由楊某乙駕駛的云******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乙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唐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民警依法提取唐某某靜脈血樣,經(jīng)麗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驗,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86.75mg/100ml血。到案后唐某某如實供述了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經(jīng)過。
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在卷證據(jù)予以證實,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處罰情節(jié);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唐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公共安全,打擊刑事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林芳
檢察官助理:馬麗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案卷材料2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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