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5321984********,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地為江西省廣昌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經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15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3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通摩托車行駛至本市白云區(qū)石沙路進石潭西路東104米處路段時,碰撞由顏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造成唐某某受傷及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唐某某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其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驗,唐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94.8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過、現(xiàn)場照片、賠償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顏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檢驗報告;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唐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程文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6655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資料二張。
3、《具結書》1份。
4、本案與辯護律師協(xié)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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