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航空港經(jīng)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航檢一部刑訴〔2020〕299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72719**********,漢族,初中畢業(yè),務工,戶籍地河南省封丘縣,住河南省封丘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鄭州航空港經(jīng)濟綜合實驗區(qū)無駕駛證、酒后駕駛豫G*****號北京牌面包車沿張莊辦事處張莊南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購物便利店門口處,與孫某某駕駛的雅迪牌兩輪電動車、王某某駕駛的豫A07K75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轎車相撞,后繼續(xù)行駛,又與姬某某停放在路邊的鑫飛虎牌三輪電動車及赫某某停放在路邊的豫B75C02號長安
牌輕型貨車相撞,致使孫登峰受傷。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經(jīng)認定,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51.46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某賠償了孫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赫某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前科查詢情況、非黨員證明;
(2)受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
(3)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事故車輛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
(6)鄭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揮中心證明、鄭州市120緊急醫(yī)療救援中心接警記錄;
(7)河南省省立醫(yī)院診斷證明;
(8)?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2.證人孫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赫某某、范某某、張某某、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報告;
5.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航空港經(jīng)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賀楠
檢察官助理:李珍?
2020年9月3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河南省封丘縣**鄉(xiāng)**村**號;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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