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船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遂船檢二部刑訴〔2020〕188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31971********,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現住遂寧市船山區(qū)**小區(qū)**棟**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遂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同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時,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自遂寧市船山區(qū)米市街出發(fā),沿渠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渠河北路車管所外,遇交警設卡檢查,后被擋獲歸案。經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83.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在卷為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遂寧市船山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田光榮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6190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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