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英檢一部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26197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英山縣,現住英山縣**鎮(zhèn)**路**號。2017年11月16日因飲酒駕車,被英山縣公安局予以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英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英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鄂J*****白色小轎車行駛至英山縣溫泉鎮(zhèn)信合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0.6mg/100ml。經黃岡中澤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8.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證人舒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檢查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光盤三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建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三張。
3.證人名單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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