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新區(qū)檢訴刑訴〔2021〕20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321197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徐州市,暫住南京市江北新區(qū)**街道**路**公司**項目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豐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駕駛蘇C5****小型轎車在南京江北新區(qū)新馬路的錦嘉路至浦園路路段行駛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的唐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54.7mg/100ml血。
被告人唐某某被查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jīng)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馬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個月二十五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翔
檢察官助理劉旸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谀暇┦薪毙聟^(qū)**街道**路**公司**項目部;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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