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明檢刑訴〔2021〕47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1281988********,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縣**街道辦事處**村**組**號,現(xiàn)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街道**園**灣**座**。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會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時許,唐某某飲酒后駕駛粵X4****小型汽車,行駛至高某某**街道**路**商場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jié)果為109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唐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1.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本案具體案情及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其龍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街道**園**灣**座**,聯(lián)系電話1331631****。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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