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3198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現(xiàn)住開遠市**路**號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開遠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開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并由開遠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云南省開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駕駛云GQ****號小型客車沿開遠市**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大廈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13.2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告知記錄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
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尚俊秀
代理檢察員:后恒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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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3887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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