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安檢刑訴〔2019〕87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證號碼3424011982********,漢族,初中文化,**集團**運動中心主管,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鄉(xiāng)**莊園。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1月17日本院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綽號“麻哥”),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身份證號碼511222197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承包工程,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鎮(zhèn)**宿舍。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05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該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縣,身份證號碼3401221985********,漢族,初中文化,江蘇省常熟市**建筑有限公司員工,住安徽省肥西縣**鄉(xiāng)**村。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該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2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3月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等人來到六安市金安區(qū)三十鋪鎮(zhèn)我是歌手KTV四樓808包廂唱歌。當晚21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因找尋其干妹妹王某甲,與810包廂內(nèi)被害人蔡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等人發(fā)生口角,被我是歌手KTV工作人員褚某某勸解。隨后被告人唐某某返回808包廂,邀約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前去810包廂“敬酒”,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手持啤酒瓶踹門進入810包廂,表達敬酒意思后遭被害人蔡某某拒絕,三人遂用手中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蔡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后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逃離810包廂,被告人唐某某被被害人蔡某某、徐某某攔住,三人發(fā)生廝打至走廊,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手持啤酒瓶折返,雙方在走廊發(fā)生廝打。
在被服務員拉開后,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逃離現(xiàn)場,兩人欲駕駛皖A*****號黑色現(xiàn)代伊蘭特轎車逃跑時,被追來的被害人蔡某某搶走車鑰匙,隨后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對被害人蔡某某實施毆打并搶回車鑰匙,該二人明知警車迎面前來,仍駕車擠撞警車后逃跑。后經(jīng)鑒定,被害人蔡某某、徐某某傷情為輕微傷,被告人唐某某傷情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三名被告人近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1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分別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15日主動向警方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歸案情況、諒解書、賠償協(xié)議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褚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翁某某、孔某甲、王某甲、杜某某、湯某某、孔某乙同等人證言;
3.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供述和辯解;
4.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蔡某某陳述;
5.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張學梅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其住處、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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