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雞冠檢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唐某有,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3061974********, 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現住雞西市雞冠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雞西市城子河區(qū)永豐派出所)。1992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1997年12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三年;2002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三年;2005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2015年1月16日刑滿釋放;2018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盜竊被雞西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本院以涉嫌盜竊批準逮捕,同日由雞西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3061994********,初中文化,無職業(yè),現住雞西市城子河區(qū)**鄉(xiāng)**村**組。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雞西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本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批準逮捕,同日由雞西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執(zhí)行。2020年1月20日經本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雞西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雞西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有涉嫌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后,于2020年2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3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唐某有、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盜竊罪
1.2019年10月8日13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售樓處附近,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備之機,分兩次將邱某某背包里的人民2,600元盜走,贓款被其揮霍。
2.2019年10月9日14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城**附近,用鑷子將被害人謝某某上衣兜內的金色蘋果5S手機(價值人民幣51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3.2019年10月11日8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電梯上,將被害人隋某某上衣左兜內的黑色蘋果X手機(價值人民幣4,24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4.2019年10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城**附近,將被害人張某某大衣右側兜內玫瑰金蘋果6S手機(價值人民幣1,09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5.2019年10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街**附近,將被害人姜某某外衣右側兜內的金色金立S10C手機(價值人民幣44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6.2019年10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橋臺階上,將被害人孫某某左衣兜內的黑色OPPOR11手機(價值人民幣67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7.2019年10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街***附近,將被害人王某某左衣兜內的金色蘋果6SPULS手機(價值人民幣1,23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8.2019年10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路與**街交口處,將被害人劉某某右上衣兜內的金色VIVO Y67手機(價值人民幣37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9.2019年10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唐某有在雞西市雞冠區(qū)**街**大藥房附近,將被害人侯某某的金色OPPO RENO手機(價值人民幣2,560元)盜走。案發(fā)后,手機被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綜上,被告唐某有共實施盜竊9起,盜竊財物總價值人民幣13,710元,返還財物總價值11,110元。
經偵查,被告人唐某有于2019年10月13日在雞西市雞冠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1.2019年10月10日14時許,在雞冠區(qū)**路**附近,唐某有將在雞西市雞冠區(qū)盜竊的金色蘋果5S手機(價值人民幣510元)和紫藍色OPPOR17(價值人民幣1,450元,該手機未找到被害人)進行銷贓。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唐某有的手機有可能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800元人民幣收購了兩部手機。案發(fā)后,金色蘋果5S手機已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2.2019年10月11日14時許,在雞冠區(qū)**小區(qū)院內,唐某有將在雞西市雞冠區(qū)盜竊的黑色蘋果X手機(價值人民幣4,240元)和玫瑰金蘋果6S手機(價值人民幣1,090元)進行銷贓。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唐某有的手機有可能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1,300元人民幣收購了兩部手機。案發(fā)后,兩部手機已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3.2019年10月12日15時許,在雞冠區(qū)**小區(qū)院內,唐某有將在雞西市雞冠區(qū)盜竊的金色金立S10C手機(價值人民幣440元)、金色蘋果6SPULS手機(價值人民幣1,230元)、黑色OPPOR11手機(價值人民幣670元)和金色VIVO Y67手機(價值人民幣370元)進行銷贓。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唐某有的手機有可能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700元人民幣收購了四部手機。案發(fā)后,四部手機已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4.2019年10月13日13時許,在雞冠區(qū)**小區(qū)院內,唐某有將在雞西市雞冠區(qū)盜竊的華為榮耀V10手機(價值人民幣970元,該手機未找到被害人)和金色OPPO RENO手機(價值人民幣2,560元)進行銷贓。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唐某有的手機有可能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1,000元人民幣收購了兩部手機。案發(fā)后,金色OPPO RENO手機已起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張某某共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4起,涉案手機總價值人民幣11,110元。
經偵查,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在雞西市雞冠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工作說明。
2.?被害人邱某某、謝某某、隋某某、張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孫某某、劉某某、侯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唐某有、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有、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贓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有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唐某有、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唐某有、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盛鋒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唐某現羈押于雞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的、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代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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