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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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檢刑檢刑訴〔2020〕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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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咸金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82199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咸金海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3年9月26日被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次日釋放,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11月4日;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阜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原犯盜竊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阜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阜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0年2月21日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咸金海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咸金海至鹽城市阜寧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被害人楊某某家中,竊得黃金吊墜、黃金珠子、黃金手鐲各一只,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300元。經(jīng)鑒定,被盜的3件金飾品合計價值人民幣6272.32元。楊某某家被盜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6572.32元。
2、2020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咸金海至淮安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竊得金手鐲、金戒指各一只,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1500元。經(jīng)鑒定,被盜的2件金飾品合計價值人民幣7546元。王某某家被盜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9046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咸金海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部分退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咸金?;拘畔?、發(fā)破案經(jīng)過、前科劣跡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任某某、孟某某盛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咸金海的供述與辯解;
5.淮安市淮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分局制作的檢查、辨認筆錄;
7.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咸金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咸金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咸金海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咸金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咸金海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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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韋??建
檢察官助理:王明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咸金?,F(xiàn)羈押于淮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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