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費檢一部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61980********,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平邑縣人,務工,住平邑縣**鎮(zhèn)**村**號。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咸某某在費縣**鎮(zhèn)**路**村路段,盜竊山東**有限公司安裝的高清球型網絡攝像機、光纖收發(fā)器、電源盒、插排各一個。經鑒定,高清球型網絡攝像機、光纖收發(fā)器價值3280元。
被告人咸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費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清單、抓獲經過等書證;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咸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裴加英
檢察官助理:陳??永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咸某某現住平邑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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