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當檢二部刑訴〔2021〕Z1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521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住當涂縣**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當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2月13日被當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蕪湖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當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2020年2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當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6日被當涂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當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夜,被告人周某某至當涂縣**鎮(zhèn)**小區(qū)**村**棟**室,破壞防盜窗進入秦某某家,在二樓臥室內(nèi)竊取一個黃金手鐲,價值人民幣5154.6元。周某某于當日將黃金手鐲銷售至**鎮(zhèn)**路**首飾加工店,得款4596元。
2.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至當涂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撬開防盜門,進入趙某某家,在臥室內(nèi)竊取一枚黃金戒指和一塊掛表。繼而周某某撬開保險柜,沒發(fā)現(xiàn)財物后離開。因黃金戒指和掛表資料不全,未予價格認定。
3.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當涂縣**鎮(zhèn)**商業(yè)街,進入**烤魚店,竊取現(xiàn)金人民幣30元,價值人民幣42元的黃南京(硬盒)香煙2包,以及蘋果牌平板電腦一臺。蘋果平板電腦因資料不全,未予價格認定。
4.2020年9月10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當涂縣**鎮(zhèn)**大街,翻窗進入**龍蝦店,竊取硬中華香煙13包,軟中華香煙11包,黃南京香煙9包,以及現(xiàn)金人民幣400元。上述香煙價值人民幣1489元。
綜上,被告人周某某盜竊作案4起,盜竊財物合計人民幣7115.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蘋果牌平板電腦;2.書證:受案登記表、銷售憑證、收購記錄等;3.證人杜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秦某某、趙某某、杜某某、劉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7.現(xiàn)場勘驗、搜查、辨認筆錄;8.電子數(shù)據(jù):金鳳緣珠寶廣場銷售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當涂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志強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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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在當涂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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