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郫檢刑訴〔2021〕69號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226199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縣**鎮(zhèn)**街**號。2012年11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2019年4月9日刑滿釋放。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郫都區(qū)**鎮(zhèn)**巷**號,盜走馬某某價值人民幣900元的電動滑板車1輛,銷贓獲款后供其耗用。案發(fā)后,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失主。
2020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鎮(zhèn)**街**號**單元,盜走劉某某價值人民幣500元的電瓶車1輛,銷贓獲款后供其耗用。案發(fā)后,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失主。
2020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郫都區(qū)德源鎮(zhèn)興德街25號,盜走柳某某電瓶車1輛,銷贓獲款后供其耗用。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在郫都區(qū)紅光鎮(zhèn)“石頭網絡會所”網吧內被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真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郫都區(qū)看守所;
2.訴訟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