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一部刑訴〔2020〕367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1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鎮(zhèn)**大道**號**棟**樓**號。1995年、1996年、200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因犯盜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拘役四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害人楊某某,女,住吉林長春市。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無正當職業(yè),無固定生活來源,長期以盜竊為生。2020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都江堰市**路和**路閑逛伺機盜竊,見幾個游客往廊橋方向行走遂緊隨其后,在女游客楊某某拍照時,趁機將其放在褲兜里的手機偷走,在離開時被發(fā)現(xiàn),被追至一停車場內(nèi)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guān)。
被告人周某某被擋獲后如實供述扒竊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檢查、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被害人隨身財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yīng)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晨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提訊證、換押證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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