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起訴書(周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公開版)_洪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1-09-20 塵埃 評論0

洪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檢二刑訴〔2019〕17號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422251989********,戶籍所在地安徽宿州市泗縣,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安徽宿州市泗縣**鄉(xiāng)**村**組**號。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5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127281990********,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縣,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河南省沈丘縣**鄉(xiāng)**行政村**營。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5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418811994********,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英德市,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廣東省英德市**鎮(zhèn)**村委會。?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5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407831998********,戶籍所在地廣東開平市,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開平市**鎮(zhèn)**村**?巷。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5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5003831988********,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區(qū),小學文化,無業(yè),住重慶市**區(qū)**鎮(zhèn)**村**村民小組**號。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5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5115231996********,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縣,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四川省江安縣**鎮(zhèn)**村**組。?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5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107251997********,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陽縣,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原陽縣**鄉(xiāng)**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702831991********,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平度市,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平度市**鎮(zhèn)**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206821991********,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鎮(zhèn)**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呂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408251990********,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縣,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太湖縣**鄉(xiāng)**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丁,女,?1995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5115231995********,戶籍所在地四川江安縣,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四川江安縣**鎮(zhèn)。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210831991********,戶籍所在地湖北荊州市,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湖北荊州市**鎮(zhèn)**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4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馬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708831991********,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專文化,無業(yè),住黑龍江省**河**河區(qū)**鎮(zhèn)**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422221992********,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蕭縣,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蕭縣**鄉(xiāng)**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408241991********,戶籍所在安徽省潛山縣,大專文化,群眾,住安徽省潛山縣**鎮(zhèn)**村**組。2018年5月2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jīng)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2018年6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本案由臨汾市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焦某某等15人涉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已經(jīng)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2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臨汾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搗毀以傳銷為名實施其他犯罪的組織,團伙成員冒用他人身份租賃民房建立窩點,假借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公司的名義,網(wǎng)羅控制成員,以各種手段欺騙他人從全國各地來臨,到臨汾后即從車站對人員進行控制,到窩點后依靠暴力手段強勢洗腦后淪為犯罪工具。其組織內(nèi)部結構按照“老總”、“經(jīng)理”、“大主任”、“寢室主任”、“老板”、“新人(帥哥美女)”的層級順序組成,實施層級負責管理,由“老總”管理“經(jīng)理”,“經(jīng)理”管理“大主任”,“大主任”管理“寢室主任”,“寢室主任”管理本寢室所屬“老板”和“新人”?!袄习濉苯o“新人”做“講師”,負責帶“新人”,“新人”被暴力脅迫后,被迫繳納每份2800元上線費即成為“老板”。之后,依據(jù)個人表現(xiàn)獲取晉升的資格,成為新一輪犯罪的實施者,直至“經(jīng)理”級別后出局?!靶氯恕北幌拗迫松碜杂珊屯ㄐ抛杂桑刂圃谠摻M織“窩點”中同吃同住,相互監(jiān)督,相互看守,變成“老板”后參加非法限制新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或繼續(xù)誘騙“新人”參于組織犯罪活動。

該組織結構嚴密、層級分明、規(guī)則明確、犯罪流程固定。首先“老板”通過QQ、微信等與聯(lián)系對象交談,詳細了解聯(lián)系對象的收入、學歷、經(jīng)歷、愛好等情況,并經(jīng)過“寢室主任”依據(jù)“四不要”分析選定后,(即現(xiàn)役軍人和公務員在校大學生不要;有貸款的不要;家庭壓力大有老人需要贍養(yǎng)的不要;有傳染疾病的不要)以聯(lián)絡工程、推薦工作、婚姻戀愛等名義誘騙對象來臨,并將聯(lián)系對象帶至該組織租住的窩點。新人被騙到窩點后,由“寢室主任”安排團伙成員分擔“大哥”“手機處理人”“保姆”等不同角色,對新人實施犯罪行為。第一步:由“大哥”對新人威脅、恐嚇制造緊張氣氛;第二步:由“處理手機人”讓被害人交出手機及隨身物品,并索要手機密碼、索要銀行卡密碼、搜身,并毆打新人;第三步:通過“言語威脅”、“坐刑”、“水刑”、體罰,斷食饑餓懲罰、關黑屋制造孤獨感等軟硬暴力手段進一步控制受害人,由“保姆”照顧“新人”生活起居,穩(wěn)定情緒,防止其逃跑或自殺;第四步:“新人”繳納上線費后即升遷為“老板”,但仍被根據(jù)組織規(guī)定在“寢室”內(nèi)相互看守,限制人身自由,脅迫參加犯罪活動。

1、2017年10月份,湖北金門的何某丁被被告人甘某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臨汾,接站人甘某和另案被告人徐某將其帶到另案被告人肖某丁傳銷團伙窩點,王某丁作為“寢室主任”,安排案被告人關某某充當“手機處理人”,期間關某某、肖某丁、徐某、張某丁對其進行毆打,搶走何某丁手機、獲取銀行卡及密碼,劫取銀行卡內(nèi)人民幣10000元左右,逼迫其將其中的8400元購買了3套虛擬產(chǎn)品,并將其非法拘禁7天左右。

2、2017年9月份,姜某某、馬某某被同事李某以做食品批發(fā)的名義騙至山西臨汾,接站人另案被告人徐某、另案被告人李某。安排到**村張某丁傳銷窩點,經(jīng)理另案被告人肖某丁安排寢室主任張某丁、上門主任王某丁、桂某某充當馬某某的“手機處理人”,胡某、吳某某對馬某某進行看管、恐嚇。徐某、劉某甲(身份不詳)、?張某丁對姜某某以扇耳光、捶胸口、蹲馬步、水刑對其先后對其實施恐嚇、毆打。期間教唆姜某某向家人索要20000元,獲取姜某某銀行卡及密碼,劫取銀行卡內(nèi)人民幣20000元用于購買7套虛擬產(chǎn)品,價值19600元。姜某某被非法拘禁長達15天。另外,采用同樣手段獲取馬某某銀行卡密碼,逼迫其將銀行卡中的8400元用于購買了3套虛擬產(chǎn)品。

3、2017年7月份,湖北荊州市**鎮(zhèn)**村的甘某被葛某?。ㄉ矸莶辉敚┮哉夜ぷ鳛橛沈_至山西臨汾傳銷團伙窩點,另案被告人張某丁、胡某接站,另案被告人徐某充當其“手機處理人”對其實施毆打,另案被告人余某某充當“保姆”對其實施看管,期間將其隨身攜帶的蘋果6S玫瑰金色手機和華為榮耀X2銀色手機搶走,非法拘禁甘某長達20余天,逼迫其購買了6套虛擬產(chǎn)品16800元。

4、2017年11月份,孟某某被另案被告人劉某甲以一起做生意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劉某甲與孫某甲將其接到王某丁(寢室主任)傳銷窩點,王某甲充當“大哥”對其進行恐嚇,余某某充當“手機處理人”伙同保姆徐某對其進行看管,上門主任另案被告人張某甲對其進行毆打,后孟某某被非法拘禁長達45天,徐某、胡某輪流看管,強迫其購買套虛擬產(chǎn)品5600元。

5、2018年2月23日,原某某被另案被告人張某丁以一起做食品批發(fā)生意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張某丁伙同另案被告人余某某將其接到另案被告人桂某某主任寢室傳銷窩點,另案被告人張某丁充當上門主任給新人“上班”,余某某充當“手機處理人”對其毆打恐嚇,潘某甲充當“大哥”,另案被告人潘某某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后原某某被關“黑屋”,由余某某、徐某看管,原某某被非法拘禁長達12天,被迫購買2套虛擬傳銷產(chǎn)品5600元,此5600元的上線款由張某丁給了大主任王某丁。

6、2018年4月份,陳某丁被向某丁以旅游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向某丁伙同胡某將其接到另案被告人王某丁傳銷窩點,另案被告人王某充當“保姆”對其看管,另案被告人張某丁充當“大哥”,另案被告人關某某充當“手機處理人”,姜某某配合其他人對陳某強實施恐嚇行為并看管,后陳某丁被非法拘禁長達10天,期間另案被告人吳某丁和關某某以毆打恐嚇等手段將其隨身攜帶的手機和400元現(xiàn)金搶走,上交給張某甲。

7、2017年4月份,左某被侯某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呂某某充當其“保姆”對其實施看管,陳某?。ㄉ矸莶辉敚⒓灸扯。ㄉ矸莶辉敚┏洚敗笆謾C處理人”,黃某充當“大哥”,后左某被非法拘禁長達15天左右,被迫購買2800元的虛擬產(chǎn)品。

8、2017年7月份左右,安徽宿州市靈璧縣劉某丁被另案被告人李某丁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運城段某窩點,接站人另案被告人魯某丁、李某丁,另案被告人朱某丁充當“大哥”對其進行恐嚇,魯某丁充當“手機處理人”對其實施毆打,另案被告人陳某充當“保姆”,黃某充當“上門主任”,呂某某在晚上對其進行看管,將其非法拘禁,長達7-8天。非法拘禁期間,魯某丁以毆打手段將手機、銀行卡、身份證搶走,魯某丁指使其向家里騙取18000元,用于購買虛擬產(chǎn)品7套。

9、2018年3月份左右,雷某被被告人向某丁騙至臨汾**李某丁窩點,接站人向某丁、施某某,寢室主任另案被告人李某丁,大主任另案被告人張某甲,另案被告人梁某丁充當“大哥”對其進行威脅,勞某某充當“保姆”,另案被告人吳某丁充當“手機處理人”。吳某丁伙同李某丁、潘某、張某甲、魯某丁、羅某丁對其進行毆打,后梁某丁伙同勞某某對其實施看管,將雷某非法拘禁長達30天左右,期間被吳某丁逼迫并將其銀行卡內(nèi)2800元取走,用于購買虛擬產(chǎn)品1套。

10、2016年1月份,方某丁被被告人施某某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臨汾,施某某伙同另案被告人胡某某將其接到傳銷窩點,后被非法拘禁長達7天,被迫購買6套虛擬產(chǎn)品共計16800元。

11、2017年5月份,王某丁被另案被告人黎某以介紹工作的名義騙至山西臨汾**窩點,接站人黎某、施某某,周某充當其“大哥”對其進行恐嚇,另案被告人吳某丁充當其“手機處理人”對其進行毆打,另案被告人邢某丁充當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吳某丁將其手機、身份證搶走并查詢銀行卡余額,期間對其實施面壁、關小黑屋的暴力行為,后被吳某丁逼迫向家人騙取10000元,其中5600元讓我交給段某和黃某購買虛擬物品2套,非法拘禁長達一個月。

12、2017年11月份,韋某丁被另案被告人劉某某騙至山西臨汾袁某和朱某某窩點,接站人劉某某、施某某,另案被告人李某丁充當“手機處理人”對韋某丁實施毆打,另案被告人陳某充當“大哥”對其進行恐嚇,丁某丁充當“保姆”,李某丁用拳頭打其胸口,后韋某丁花費2800元購買1套虛擬產(chǎn)品。

13、2017年5月份,安徽省六安市**區(qū)的羅某丁被其同事蒲某某以旅游為名騙至山西運城段某窩點,接站人蒲某某、施某某。在另案被告人段某窩點,馮某充當其“大哥”,一個姓馬的男子(身份不明)充當其“手機處理人”,另案被告人朱某丁充當其“保姆”。段某、張某及馬姓男子先后對其實施恐嚇、毆打,扇其耳光,對其拳打腳踢,并對其實施“水刑”、“面壁”,期間搶走OPPOR9S粉色手機一部,將羅某丁非法拘禁長達6天左右,逼迫其花費22400元購買了8套虛擬產(chǎn)品。

14、2018年4月17日,劉某丁和曾某丁被原深圳同事被告人張某某以山西臨汾做推廣工作比在深圳高三倍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市,張某某、另案被告人黎某將二人帶至開發(fā)區(qū)**村魯某丁寢室,由焦某某充當大哥,另案被告人張某丁充當上門主任,周某充當劉某丁的手機處理人,另案被告人蔡某丁充當劉某丁的保姆;由另案被告人陳某和陳某丁充當曾某丁的手機處理人,謝某某充當曾某丁的保姆,在房間內(nèi)周某、潘某用語言恐嚇及毆打曾某某,后周某用語言威脅恐嚇搶走二人手機,并強行要下二人的銀行卡及密碼、微信密碼、支付寶密碼,焦某某負責看管劉某丁和曾某某,謝某某、勞某某、雷某也負責看管并給受害人劉某丁、曾某某做洗腦工作,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至2018年4月19日凌晨4時長達39小時。??????

15、2018年2月份左右,閆某某被另案被告人暢某丁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堡**窩點,接站人暢某丁、另案被告人黎某,另案被告人梁某丁充當其“大哥”,周某充當其“手機處理人”,丁某充當“保姆”,另案被告人張某甲充當“上門主任”,周某伙同他人對閆某某進行毆打,并將閆某某隨身攜帶的一千元現(xiàn)金、手表、身份證搶走,將銀行卡內(nèi)19600元取走,逼其購買虛擬物品7套。

16、2017年11月18日,張某某被另案被告人李某丁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堡**窩點,接站人李某丁和另案被告人魯某丁,另案被告人勞某丁充當“大哥”負責恐嚇,魯某丁充當“手機處理人”對其進行毆打(打耳光),另案被告人羅某丁充當“保姆”。羅某丁伙同周某、另案被告人方某丁、梁某丁對其看管,期間其手機被魯某丁收走,后被非法拘禁長達11天,2017年12月2日逼迫其花費14000元購買5套虛擬產(chǎn)品。

17、2017年4月份,勞某某被另案被告人勞某丁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臨汾段某窩點,接站人勞某丁、陳某丁,周某充當其“大哥”,另案被告人朱某丁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勞某某被非法拘禁長達5天。

18、2017年11月份左右,鐘某丁被另案被告人巫某丁以談戀愛的名義騙至山西臨汾張某甲窩點,接站人巫某丁、施某某,另案被告人陳某充當“大哥”對其進行恐嚇,周某充當“手機處理人”對其進行恐嚇和毆打,另案被告人羅某丁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周某將鐘某丁毆打并拿走其手機和銀行卡,后由陳某看管,非法拘禁長達一個月左右。被非法拘禁期間,鐘某丁被迫給袁某、張某甲8400元購買虛擬產(chǎn)品3套。

19、2017年6月份,廣東省英德市李某丁被另案被告人黎某以創(chuàng)業(yè)為由騙至山西運城另案被告人**窩點,接站人黎某和王某,另案被告人勞某丁充當“大哥”對其進行恐嚇,朱某充當“手機處理人”,另案被告人邢某丁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黃某充當“上門主任”。朱某對其進行毆打并伙同周某、陳某丁對其實施“水刑”,朱某將其隨身手機、身份證拿走,楊某還對其進行歐打,逼迫其花費2800元購買虛擬產(chǎn)品1套,并被非法拘禁長達一個月左右。

20、2017年10月份,四川省江安縣賴某被熊某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運城**窩點,另案被告人吳某丁充當“手機處理人”對其進行毆打和恐嚇,周某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另案被告人勞某某為“拿鑰匙人”對其進行看管,對其實施非法拘禁,長達20多天。?

21、2018年2月底,魯某丁被被告人焦某某以一起做生意為由騙至山西臨汾另案被告人張甲某窩點,接站人焦某某、另案被告人魯某丁,另案被告人張某丁充當“手機處理人”對其進行毆打,另案被告人梁某丁充當“大哥”,另案被告人羅某丁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另案被告人朱某某充當“上門主任”后魯某丁被非法拘禁長達10天。非法拘禁期間,張某丁伙同魯某丁、梁某丁、張某甲以毆打恐嚇等手段將魯某丁隨身攜帶的手機、銀行卡搶走并逼問其微信、支付寶密碼,后張某丁將其銀行卡內(nèi)39200元取走,用于購買虛擬產(chǎn)品14套。

22、2018年2月份,農(nóng)某丁被勞某某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臨汾窩點,接站人勞某某、另案被告人魯某丁,另案被告人陳某充當其“大哥”,謝某某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農(nóng)某丁被非法拘禁長達10天。期間魯某丁以毆打恐嚇等手段將農(nóng)某丁隨身攜帶的手機、手表、現(xiàn)金、身份證、銀行卡、社??〒屪?,逼問其銀行卡密碼,將銀行卡內(nèi)36400元取走,逼迫其購買虛擬產(chǎn)品13套。

23、2017年8月份,河南省原陽縣李某被另案被告人李某丁以找工作為由騙至山西運城**窩點,接站人李某丁、另案被告人吳某丁,潘某充當“大哥”對其進行恐嚇,吳某丁充當“手機處理人”對其進行毆打,另案被告人暢某丁伙同賴某丁充當“保姆”對其進行看管,上門主任另案被告人段某,將其非法拘禁,逼迫其花費5600元購買虛擬產(chǎn)品2套。李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間,勞某丁和方某丁也對其實施看管,勞某丁和吳某丁對其進行水刑和關小黑屋,非法拘禁持續(xù)10天左右。

24、2016年10月份,湖北省孝感市云夢縣陳某被劉某以找工作為由騙至運城窩點,接站人劉某、施某某,黃某充當“保姆”,另案被告人吳某丁以毆打恐嚇等手段將陳某隨身攜帶的手機搶走,另案被告人胡某某和另案被告人段某將其銀行卡16800元取走,用于購買虛擬產(chǎn)品6套。

25、2018年3月,倪某被朋友被告人馬某某以找工作為名騙至臨汾,接站人馬某某、胡某,安排到另案被告人王某丁寢室,倪某被非法拘禁兩天后回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綜上,另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丁、張某丁、桂某某,段某、張某甲、李某丁、朱某丁、魯某丁、胡某某、吳某丁、吳某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積極參加者本案被告人15人,另案被告人45人,多次以誘騙、強迫、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并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形成了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嚴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屬于惡勢力集團犯罪。

本院認為,另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丁、張某丁、桂某某,段某、張某、李某丁、朱某丁、魯某丁、胡某某、吳某丁、吳某組織領導本案15名被告人,以誘騙、威脅、暴力等手段有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搶劫行為,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認定其為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謝某某,勞某某、潘某、雷某、張某某、姜某某、胡某、呂某某、向某丁、甘某、馬某某、吳某某、施某某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受他人指使,擔任不同角色,采取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多次搶劫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十五名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謝某某,勞某某、潘某、雷某、張某某、姜某某、胡某、呂某某、向某丁、甘某、馬某某、吳某某、施某某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受他人指使,擔任不同角色,為使被害人加入組織,先后采用誘騙、保姆看管、手機處理人恐嚇、毆打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十五名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謝某某,勞某某、潘某、雷某、張某某、姜某某、胡某、呂某某、向某丁、甘某、馬某某、吳某某、施某某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本案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該犯罪集團的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樊黎萍??王曉義

?????????????????????張治中??史生龍

2019年44

附:

1.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謝某某,勞某某、潘某、雷某、姜某某、甘某現(xiàn)羈押于堯都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胡某、呂某某、向某丁馬某某、吳某某、施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0冊。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