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定檢公訴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8021974********,土家族,大學本科文化,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原出納、**中心主任,**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原財務部長兼出納,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住永定區(qū)**街道**小區(qū)**棟**室。因涉嫌職務犯罪,2019年8月20日被張家界市永定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1日移送審查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月19日本院決定對其逮捕,同日由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張家界市永定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偵查,調查機關分別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22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本院分別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4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擔任指揮部財務部長兼出納期間,利用其一人管理印鑒、單位缺乏有效監(jiān)督的財務管理漏洞,多次挪用指揮部銀行賬戶資金用于購買地下六合彩等活動。經鑒定:周某甲以“私自轉賬”的方式挪用指揮部公款共計480筆,合計3043.2548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案發(fā)時未歸還金額為1918.71575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學歷證明、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表、工人履歷表、錄用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區(qū)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記表、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指揮部的通知、關于同意借調工作人員的函、證明文件、會議內容、指揮部銀行交易明細等;
2、證人周某乙、張某甲、譚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會計鑒定書。
二、貪污罪
(1)2016年8月,湖南省**有限公司要對指揮部進行財務審計,被告人周某甲為應對此次審計,并防止其挪用公款的事實被發(fā)現(xiàn)遂在對指揮部財務收支做賬過程中采用重復報送征地補償資料、直接偽造征地資料后重復打印付款憑證入賬的手段,虛列指揮部征地補償款開支共計168.22557萬元進行平帳。
(2)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與汪某某(另案處理)、張某乙張某乙、張某丙商議,通過虛開勞務發(fā)票的方式騙取指揮部資金4.2萬元,周某甲分得1萬元。
經鑒定,截止2019年8月31日,周某甲通過以“虛列開支”、“重復報賬”等方式取得指揮部公款172.42557元。
被告人周某甲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其貪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記賬憑證、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征地補償明細表、***項目征地補償明細表(簽字)、征地及附著物摸底登記表等;
2、證人汪某某、張某丙、張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會計鑒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財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周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周某甲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其貪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周某甲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建議對其挪用公款罪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內考慮刑期;對其貪污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內考慮刑期,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靜
檢察官助理:褚??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現(xiàn)羈押于張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7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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