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丙(已判決)、陳某某(已判決)、周某丙(未到案)等人駕駛一部小汽車在廣東省英德市青塘鎮(zhèn)路段實施“碰碰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詐事主錢財),由周某丙負責下車行走在路邊并手持水管砸向目標車輛,然后故意摔倒制造虛假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甲則駕車搭乘周某丙、陳某某等人負責接應。
2015年7月3日下午,被害人王某甲駕駛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搭乘王某乙等人沿106國道途經青塘鎮(zhèn)路段時,周某丙等人對王某甲駕駛的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實施“碰碰車”,被王某甲等人識破并打電話報警。周某丙等人見狀,便出言恐嚇王某甲等人,王某甲等人害怕周某丙等人報復,便調頭想從翁某某官渡鎮(zhèn)到翁城高速路口上高速前往廣州。接著,周某丙打電話給周某丙等人,騙說被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撞傷了手,叫周某丙等人去追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被告人周某甲則駕駛車輛搭乘周某丙、陳某某等人對王某甲駕駛的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實施追趕,期間,周某丙通過電話聯(lián)系并通知在翁某某官渡鎮(zhèn)的涂某某(已判決)、吳某甲(已判決)、張某某(已判決)、鄧某某(已判決)等人對事主車輛進行攔截、追趕。在翁城獅子嶺路段,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因修路塞車停下來,周某丙、吳某甲等人隨即對該車輛進行打砸。王某甲見狀強行駕車往前行駛,被告人周某甲駕車搭乘周某丙、吳某甲等人再次進行追趕,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被維護公路的工人攔下來,周某丙、吳某甲等人再次對粵A2Q****東風標致小轎車進行打砸,最終造成車輛損壞和事主王某甲等人身體受傷后果。經物價部門鑒定,被毀壞汽車的毀壞價值為壹萬叁仟元(13000元),經法醫(yī)鑒定,事主王某甲云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為泄私憤,與他人結伙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甲九個月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程偉華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隨起訴書移送案卷材料12冊。
3.隨起訴書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證據(jù)開示清單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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