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韶仁檢刑訴〔2021〕5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440224196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住址為廣東省韶關市仁化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仁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仁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仁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周某甲與被害人周某乙夫婦等家庭人員在仁化縣**鎮(zhèn)**村**組周某乙老房屋商量家務事。事后,周某甲準備騎車離開,邱某某則拉住周某甲摩托車要求寫字據。周某甲當時很生氣,用手和從地上拿起濾清器往邱某某的臉部打去,造成邱某某臉部多處受傷。邱某某大哭,屋內周某乙等家庭成員聽見后馬上出去,周某甲以為他們要打自己,再用濾清器打向周某乙,將周某乙頭部打傷。經鑒定,邱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周某乙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拖拉機濾清器等物證;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邱某某、周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主要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傷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執(zhí)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仁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賴仁橋
???????????????????????????????????????????????檢察官助理?李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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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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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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