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鶴檢一部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中方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懷化市鶴城區(qū)MC酒吧因與周某乙(已起訴)發(fā)生糾紛被周某乙用鐵質煙灰缸打傷頭部。當日23時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巡警鄧某某等人接警后來到MC酒吧保安室依法處置警情時,被告人周某甲突然從沙發(fā)上起身用拳頭朝鄧某某臉部猛打幾拳,造成鄧某某左上眼瞼挫裂傷,左上眼瞼局部青紫。鄧某某的傷情經鑒定屬輕微傷。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到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廣場派出所主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到案經過、人民警察證、湖南醫(yī)藥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病歷記錄等書證;
2、證人任某某、鐘某某、楊某甲、肖某某、楊某乙、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鄧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勘驗筆錄;
7、城市監(jiān)控視頻光盤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軍
檢察官助理:張繼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現羈押在懷化市看守所。
2、公安機關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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