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一部刑訴〔2020〕7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4306211984********,漢族,中共黨員,大專文化,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片區(qū)繁殖負責人、副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縣,家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縣**街鎮(zhèn)**村**片**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2月3日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因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12月21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岳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駕駛小汽車(臨時車牌:湘F*****)從岳陽縣**鎮(zhèn)家中出發(fā),往岳陽市區(qū)行駛,沿途由京港澳高速轉入許廣高速,在許廣高速岳陽東收費站下高速的時候被湖南省高警局岳陽支隊岳陽南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jīng)鑒定:周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12.34mg/100mL。
被告人周某甲能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周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jù)材料在卷。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樹安
檢察官助理:胡冰潔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現(xiàn)在家候審。
2.移送偵查卷1冊、檢察卷1冊。
3.鑒定人杜某某、鄭某某。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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